基于商务便利提供给第三方工作场所的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10-29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一化工企业,为确保生产安全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与及时维修,我司聘请专业的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监督与维修,但因我公司厂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对方单位要求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我公司“负责给维保单位的运营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工作场所......,为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帮助”,请问我司基于商务便利提供给第三方工作场所的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税务12366
答复时间
2021-11-03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以上政策内容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