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克税稽公〔2021〕1号
时间:2021年9月30日 18:15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
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200399903606Q)
因你公司所有职工、管理人员均不在生产经营地,我局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克税稽处〔2020〕8号),公告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4年至2016年,你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国土资源局签订4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生产建设,对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未申报缴纳契税。你公司2015年至2016年对签订的6份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补缴2014年契税254,136.60元,2015年契税262,500.00元、印花税813,297.00元;2016年契税260,963.40元、印花税747,688.00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依法加收税收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天山路110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克税稽处〔2020〕8号)正本,否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上述公告内容将作为《税务处理决定书》(克税稽处〔2020〕8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