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乌经税送达公告〔2021〕312号
时间:2021年11月3日 17:59 稿源:+
宁某某等94位纳税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乌经税限改〔2021〕100100000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2021年11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乌经税限改〔2021〕1001000001号
宁某某等94位纳税人:
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于2021年12月18日前(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宁某某等94位纳税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头屯河区)税务局
2021年11月3日
注:94名纳税人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