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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注!合伙企业转让持有的股权个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合伙企业转让持有的股权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26

咨询对象 云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公司的一个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个人),现在这个合伙企业计划转让所持有的我公司的股权。问题:1.该合伙企业转让这项股权适用的税率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的20%还是按“经营所得”的5%-35%的五级税率?2.股权转让时,个税由谁来代扣代缴?受让方还是该合伙企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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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进行缴纳,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应由受让方进行扣缴。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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