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减免
留言时间:2019-12-12
纳税人所属地
云南
问题内容
想问,税务局2019年21号文件---车船税资料改为备查,该公告的意思是:车船税依然按原先那样申报、减免,但税务局不收取备案资料?还是税务局不再办理车船税的申报和减免?税务局窗口工作人员称,车船税优惠备案模块关闭,无法使用,无法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文件规定:“ 第一条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条 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享受车船税优惠,资料自己留存,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备案,申报的时候享受相关优惠。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