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和减免依据
留言时间:2020-02-19
咨询对象 云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是生产企业,涉及环境保护税税种。自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开始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我司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在每年生产高峰期(6-7月)请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测评并出具监测报告,我司把企业情况向当地税局报备,当地税局认可我司使用年度监测报告数据用于每月环境保护税计算。同时,我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远远低于国家排放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但近期,当地税务局联系我公司表示要享受减免需要每个月都有监测报告。对于一家合法合规的绿色生产企业,每月请监测机构进行监测,那必将很大程度增加我公司的成本,是不现实的。我公司也不太理解为什么计算申报时可以使用年度监测报告,同期申报减免就必须要求企业按月出具监测报告,应缴和减免的口径不统一,纳税人应该如何判断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第七条规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如果要享受减免优惠,需要提供每月的监测数据。
感谢您的咨询!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