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留言时间:2020-03-25
咨询对象
云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的预收款,已经向客户开具了企业自制收据的同时,一定要开具《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吗?如果开具,但客户不接收,怎么办?在销售行为正式发生,产生纳税义务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否要收回原来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九条(十一)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要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客户拒收,这个请自行协商处理。如果发票不是开具错误、销售折让、中止等情形的,是不需要收回原来的发票,可以根据文件政策正常开具。
感谢您的咨询!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