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省份未出台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如何税前扣除通讯补贴?
留言时间:2020-03-30
咨询对象
云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一家中央企业的下属省公司,单位所在地在云南昆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目前我单位已按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开展通讯制度改革,但由于云南省政府部门尚未开展通讯制度改革,税务机关也没有出台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我单位在完成通讯制度改革后,职工通讯补贴无法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手机已成为职工业务联系的主要通讯工具,而我单位所属中央企业业务辖区内的其他省份均已出台通讯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员工希望通讯补贴能够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愿望比较强烈。在此情形下,我单位有哪些渠道或方法能够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通讯补贴?请各位老师、专家予以政策指导。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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