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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回迁安置房视同销售契税

回迁安置房视同销售契税

留言时间:2020-05-06

咨询对象

云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开发的某项目涉及回迁安置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的规定,应对回迁安置房部分进行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拆迁补偿费的确认和计量,请问: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拆迁补偿费需要缴纳契税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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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若属于货币补偿方式重新购置房屋并且不超过货币补偿的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若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若属于房屋产权调换无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若有调换差价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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