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业开专票是否享受疫情免税
留言时间:2020-07-07
咨询对象
云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连锁酒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按照客户需求,我公司就部分住宿服务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请问,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普通发票和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还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时间是2020年02月10日。
因此,如果是在2020年2月10日前发生的普通发票和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文件下发后发生的建议按照文件规定正确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