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能否享受免征社保费用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20-11-10
纳税人所属地
云南
问题内容
你好: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第一条规定,为中小微型企业,阶段性免证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1号)规定,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2020年12月;对参保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至2020年6月。
三、我单位为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十六)项规定之【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微型企业标准,是否适用上述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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