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云南  >  云南省税务局:我公司开给给对方的普通销售发票。对方不小心把发票联丢失。我方公司要怎么做

云南省税务局:我公司开给给对方的普通销售发票。对方不小心把发票联丢失。我方公司要怎么做

普通发票

留言时间:2020-07-28

咨询对象

云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开给给对方的普通销售发票。对方不小心把发票联丢失。我方公司要怎么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规定:“第五十五条(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 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