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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留言时间:2020-08-06

咨询对象

云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请问:公司出售已使用并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能否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进行计税?简易计税的税率是多少?(注:本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购买方也是一般纳税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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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因此,您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并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13%,不能适用简易计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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