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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购置新建商品房的契税缴纳时间和缴纳方式及资料提供

购置新建商品房的契税缴纳时间和缴纳方式及资料提供

留言时间:2020-08-14

咨询对象

云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务机关:

我在昆明呈贡区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名下无其他住房。现对契税缴纳提出以下问题:

一、我应在什么时间前缴纳契税;

二、我应通过什么方式、到哪里缴纳契税,我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契税吗?

三、我缴纳契税时应提供些什么资料?

四、我缴纳契税后,契税完税凭证上的填发时间可以作为今后我出售该住房时能不享受“满两年免增值税”的起算时间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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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纳税人办税指南》规定:“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享受契税优惠: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契税需到办税大厅办理,目前电子税务局暂不支持办理该事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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