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的圆柱形库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11-16
纳税人所属地
云南
问题内容
水泥企业的圆柱形库房为永久性钢混结构,且封顶,按照生产工艺分别有:用来储存石灰石和粘土的原料库、储存混合生料的均化库、储存混合熟料的孰料库、储存水泥成品的成品库,均具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储藏物资”等房屋形态和基本特征。是否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
附件
微信图片_20201116164052.jpg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因此,如果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房产则需要缴纳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