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站影响补偿费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17
纳税人所属地
云南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与某水文局签订水文站影响补偿合同,合同约定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为:“施工期间及运行初期的水文比测与率定验证。”补偿明细主要有“XX监测、资料分析整编、数据收集、地形测量”,并且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对方提供发票类型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若不符合,对方应当提供什么名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若您单位支付的赔偿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则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