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转租不动产继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请示
内容 关于昆明家乐福广福店转租不动产继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广福店(以下简称“广福店”)是隶属于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广福店现从事经营活动的物业位于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陆家社区的商业建筑物内地下一层、地下一层夹层和地上一层部分(以下简称“租赁物业”)。我公司取得该租赁物业的背景如下:2014年1月8日,我公司与昆明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租入该租赁物业用于开设超市等经营活动,租赁期限为自商场开业日起的20年。2016年5月6日,我公司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对我公司转租业务部分进行了备案。业主甲公司同为简易征收备案企业。2017年6月30日,甲公司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昆明爱琴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乙公司同为简易征收备案企业。甲公司、乙公司与我公司三方就此签署了《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于我公司自2014年1月8日实际取得该租赁物业开店至今,从实质上并不影响我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实际取得并使用租赁物业的事实。故我公司认为广福店转租的不动产即使在2017年6月30日权利义务发生了转让,但仍应确认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可继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鉴于以上情况,恳请贵局从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公司广福店转租不动产是否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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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NSZX20191100195 提交时间 2019-11-04 10:29:4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建议您核实该不动产的权利义务转让是否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如果转让所有权以后,乙公司与您公司重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则属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不动产,则不再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答复时间 2019-11-05 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