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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石灰石的资源税

09-30 石灰石的资源税 我要评论

石灰石的资源税

留言时间:2019-03-21

纳税人所属地

云南

问题内容

石灰石的资源税是按原矿征收,某水泥企业利用石灰石矿山附带骨料生产线,并对外销售骨料(碎石、机制砂),从石灰石块石到骨料产品,需增加场内倒运及破碎成本,如果按骨料销售价格计算资源税,则比原矿(即块石)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资源税高出许多。请问,该水泥企业骨料的石灰石资源税应如何计算?是成本加成?还是按对外销售价格?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3-22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 第三条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第五条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四)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七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一)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二)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三)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四)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规定:“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您可以按照上述文件的情况确认销售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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