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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8-29

纳税人所属地

云南

问题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精神,我父亲2018年1月以175万元在昆明购二手房128.56平米(唯一住房),19年1月无偿赠予给我(唯一住房,独子),9月1日后我欲175万元转让该房,请问我需不需要上交个人偶然所得税?如需上缴,税率税金具体为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30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受赠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受赠的房屋再对外销售的则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却无正当理由的,应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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