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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个人只取得经营所得在汇算时是否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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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0-02-09

纳税人所属地

云南

问题内容

个人只取得经营所得在汇算时是否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符合文件规定可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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