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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知识问答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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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知识问答第二期

日期:2019年05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九、占用基本农田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十、临时占用耕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答:《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十一、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二、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耕地占用税的减征?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三、耕地占用税有那些免征优惠政策?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四、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征、免征优惠政策之后,原占地用途发生了改变,需要补交耕地占用税吗?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十五、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六、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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