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个人为公司制作广告牌代开发票问题
日期:2019.8.8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
问:个人为公司制作广告牌,需要去税局代开广告费的发票,需要缴纳些什么税金,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第三条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规定:“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制、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千分之0.5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因此,若个人代开普通发票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将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若销售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征收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7%,县城和镇税率3%,其他地区税率1%;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2%;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0.5;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应纳税额减按50%征收,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税乎网注:这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服务,真是劳务报酬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