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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旅游合作收入能否差额纳税?

云南省税务局:旅游合作收入能否差额纳税?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9-11-04

问:我们是一个旅游服务公司,与景区当地村民合作发展骑马和座马车旅游项目,马匹与马车由村民提供,牵马人为村民(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我公司负责销售门票,门票价格为50元,40元支付给村民,5元为保险费,我公司收5元管理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三)销售额,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我公司增值税能否按差额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三项:“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综上所述,若您公司提供的是旅游服务,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差额征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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