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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1年第11期

12366热点问题2021年第11期

发布时间:2021-11-25 1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中中小微企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哪些税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3.企业2018年4月份和对方签订了合同,4月份就发货了,是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现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能不能开原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原来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4.若缴费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时,常规申报列表中没有申报表,如何处理?

答:遇到此类情况,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或咨询员通过金三系统核实是否存在有效的税(费)种认定信息,若税(费)种认定信息无效或不存在,请到税务机关进行认定,认定后在税务端【登记认定信息更新】模块进行信息更新。

5. 目前符合什么条件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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