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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研究:第七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综述

12-22 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 我要评论

会议综述丨第七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综述

财税法研究  2022-12-21 14:00 发表于河南

第七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综述

2022年12月17日,第七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在安徽芜湖隆重召开。本次论坛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和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合作承办,采用“线上+线下”方式,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家法官学院、武汉大学、厦门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安徽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兰州财经大学等众多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京衡律师事务所、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苏滁律师事务所、金源税务事务所以及新平泰会计师事务所等实务单位的上百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进行了线上和线下的热烈交流,近10个小时的论坛讨论在网络直播平台上获得了逾5万人的关注和观看。本次论坛除开闭幕式外,还设置了四个“典型案例研讨”环节、“主题发言”环节,公布了2022年“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一、开幕式

12月17日上午8点30分,本次论坛正式开幕。开幕式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秘书长周序中主持,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第11、12届财经委副主任、中央统战部无党派专家财金组组长郝如玉,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周振杰,德恒律师事务所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易明,京衡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全国律协民事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主任茅红星,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等多位嘉宾分别以线上和线下的不同方式出席了论坛开幕式,并先后致辞。

郝如玉首先肯定了本次税务论坛的学术价值和对实践的指导价值,相信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对于推动相关税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后郝教授重点介绍了我国近年来税法领域内相关规范和制度的完善和进步,希望广大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能够多多进行学术讨论,推动税收司法制度的完善与进步,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远大目标。

胡云腾首先预祝本次论坛顺利召开,指出本次论坛讨论的话题都是一些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真实案件,这是难能可贵的。相对于理论研究而言,案例研究对于进一步完善税法制度、推动我国税法制度现代化以及税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鼓励相关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挖掘案例中的现实价值。

周振杰对于本次论坛的线上线下的参与者表达了感谢。他指出,在目前疫情对人民生产生活产生不同程度影响的情况下,为了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税务行业肩负着前所未有的艰巨使命,希望能够通过本次论坛搭建学术理论与司法实务沟通和交流的平台,提高我国的税收治理水平,促进我国税收治理的现代化。

易明指出,在目前的国内环境中,税务领域内的行政争议日趋频发,对于相关的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来说不仅是一种严峻挑战,更是能够促进行业进步和发展的难得机遇。本次论坛立足于国内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的多个案件进行讨论,有助于学界与实务工作者凝聚共识,提升我国的税收法治水平。

陈有西指出,本次税务论坛的召开恰逢国内疫情防控政策的改变,论坛能够如期召开,并且能够有幸邀请到多位重量级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莅临实属不易,期待能够通过本次论坛的学术讨论,凝聚学术共识,为中国税收法治现代化提供自己的学术智慧。

茅红星对莅临会议现场以及在线上参会的各位专家及实务工作者表示了感谢,茅红星提出,税收法治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意义,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本次论坛能够从真实案例出发,有效地避免了学术讨论和司法实践的脱节,期待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共同努力,为我国的税收法治现代化、国际化提供必要的助力。

刘剑文指出,对税收法治领域开展的深入研究不仅是学习研究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更是广大行业内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肩负的使命和担当,财税法学人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努力推动我国财税法研究向纵深发展。

二、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发布暨颁奖

本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大旗主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评选委员会秘书长何锦前和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先后发言。

何锦前对本次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的评选标准、组织过程、案例意义等进行了说明和解释,他认为,案例是法官和当事方智慧的结晶,案例评选结果则是评委会知识再生产的成果,希望能惠泽各方。贾绍华宣布了本年度的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分别为“成都金创盟公司与爱华康复医院拍卖合同纠纷案”“海通恒信公司与灯笼桥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儋州丰福公司与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等税务行政管理纠纷案”“大连辽渔公司国家税务总局行政纠纷案”等10个案例。贾绍华认为,这些案件涉及到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热点问题,具有示范性和典型性,对于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随后,贾绍华还宣布了本年度案例推荐贡献奖名单。朱大旗总结道,这些案件的评选同时考虑了学术性、典型性、影响力标准,获奖实至名归,希望大家关注案例、研究案例。

三、典型案例研讨(下游企业的原告主体资格)

本环节的主题是下游企业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集中研讨往届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一的鼎鉴行案。本环节由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李晓民,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熊伟共同主持,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蔡小雪,京衡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党委书记、全国律协民事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职律师池生清,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税收分析科科长黄贞如,德恒律师事务所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高级顾问易明,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明参与了案例讨论。

蔡小雪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将缴纳税款作为行政救济的前置条件,不利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这条规定上来看,税务机关有足够的强制手段保证税款的收缴入库,完全没有必要将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作为申请复议的前置条件。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剥夺一部分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同时也有悖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本意。对此,蔡小雪提出了取消清缴税款和滞纳金作为复议的前置条件以及将将行政处罚决定设置为前置两个修改建议。

陈有西认为,鼎鉴行公司在这个案件中虽然并非是案件的直接行政相对人,但是由于存在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故而认定为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完全合理的,这种做法对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了有力的保障,在以往的维权案件中,由于税务机关往往处在优势地位,因此行政相对人的维权往往是充满困难的,而这个案件可以说是非常具有典型性和现实意义的。

池生清认为,鼎鉴行这个案件背后可以引申出一个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善意受票人的诉权保障问题。从鼎鉴行案来看,如何保障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仍是当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如果善意相对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不利于相关企业的发展,应当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因此,就此类案件而言,将虚开发票认定为纳税争议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中是具有合理性的,这样不仅符合行为的整体性原则,而且更加符合案件事实。

黄贞如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上来看,纳税争议复议前置存在着许多模糊之处和争议之处。在这种大环境中,一旦出现纳税争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这一困境来说,需要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进一步加深相关的理论研究,弥补相关的理论空白,努力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孙明认为,无论大家是否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争议,相关的从业人员都需要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鼎鉴行案给了相关行业工作人员一个启示,那就是即使上下游企业并非直接的行政相对人,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可能另辟蹊径,利用利害关系的身份介入到相关的争议之中,有效地保护自身的企业救济权。

易明认为,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相关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而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则需要对案件中“虚开发票”这个构成要件进行合理的解释。这个案件之所以具有代表性,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它体现了虚开发票所具有深层的意义上,因此对于这个案件,需要有关研究人员从更全面的角度加以重视,分析一审、二审和再审之间的不同。

四、主题发言

本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洋共同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胡耘通对一个房屋买卖合同涉税纠纷案进行了案例评析,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苏小榕对偷税所涉及到的“虚假纳税申报”的认定进行了主题发言,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慧莉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了偷税行为的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则发表了主题为我国房产税的试点分析与立法展望的主题发言,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宇松,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燕进行了与谈讨论。

五、典型案例研讨(逃税的行刑交叉思考)

本环节的主题是“逃税的行刑交叉思考”,集中讨论薇娅逃税案以及往届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中的代某逃税案和洁达逃税案。本环节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周序中主持,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副校长王炜,安徽师范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主任徐飞,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戴文艺,芜湖市湾址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昌敏,芜湖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方萍,安徽金源税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绍平,安徽新平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强,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名誉主任李天亮共同参与了案例讨论。

王炜认为,薇娅偷逃税的案件主要涉及到核定征收和税收洼地两个重要的税收政策,直播行业的特有的爆发式收入增长以及直播行业未来收入预期的不乐观这两个行业特点共同构成了薇娅偷税的内部因素,要想切实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着重需要对税收洼地及其相关政策进行监管。

徐飞认为,虽然作为经管专业的学者,但是在税法领域内,经管和法学具有很大程度上的重合。在进行相关研究的过程中,他深切地感受到要想在相关领域内进行深入研究,就需要将两个学科的知识进行统合。而对于薇娅案,徐飞教授认为这类直播所得与传统的劳务所得在性质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需要从实质的角度对个人所得进行再理解,对相关模糊之处进行厘清,这有利于减少日后相关偷漏税案件的发生。

戴文艺认为,目前来看,电商经济作为一种新事物、新经济,对于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关键在于如何对相关从业人员及其平台进行有效的监管。薇娅案件作为一个典型的偷逃税案件,是税务机关精确执法的一个成功范例,案件中的很多细节在处理上都值得其他税务机关在执法时进行参考,从这个角度上来看这个案件对于推动相关税务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王昌敏认为,直播行业的从业人员收入来源广,性质杂,增加了征税工作的开展难度,而薇娅偷逃税之所以能被税务机关查处,主要是源于税务大数据的使用。税务大数据是现代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查的有力武器。在现代社会,企业将偷逃税作为节省开支的方式是绝对不可取的,企业应当依法节税,依法纳税。

方萍认为,在偷逃税的问题上,行刑交叉的思考是一个多学科的问题,以单学科的思维进行讨论是片面的,也难以起到良好的司法效果。薇娅案件虽然案件涉及数额较大,但是由于不符合刑法逃税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最终只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刘绍平认为,目前的税法确实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这才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从未来的形势来看,如果金税四期等相关税务稽查的配套工具上线并且付诸适用的话,相信相关的偷漏税案件应当会得到相应的遏制。

高强认为,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依法、合法,如果纳税人忽视了这一点,滥用税收洼地、核定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在事实上难以起到节税的实际效果,还很容易受到法律制裁,这是一件很得不偿失的事。因此,只有正确理解国家的政策导向,才能合法的减轻税负,不能利用国家税法上的模糊之处进行偷漏税的违法操作。

李天亮认为,国家进行税务稽查,不是为了杀鸡取卵,而是为了促进税收事业健康稳定发展。面对国内税收征收案件的复杂性,相关税务工作人员应当以合理的、实质性的角度理解国家的税务政策和税务法律规定,而不是从形式上、机械地理解相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相关案件的合理解决。

六、典型案例研讨(溢缴税款退还)

本环节的主题是“溢缴税款退还”,集中讨论安徽天琴案和往届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中的北京刘玉秀案。本环节由武汉大学特聘教授曹守晔、《税务研究》编辑郝东杰共同主持。刘玉秀案主审法官颜九洲,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家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万荣,安徽省稽查局副局长朱峰,安徽省税务局法律顾问王郁琛,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刚,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叶永青共同参与了案例讨论。

颜九洲认为,两案的共同之处在于案件中的法律关系都被法院撤销了,而区别在于二者涉案的税种不同,退税事由也不同。故而,虽然二者案件情形类似,但两案的法律结果截然不同,相关的学术研究应当注意到案件上的这一区分。

李家顺认为,安徽天琴案涉及的重点主要是税收法定原则以及多个行政法领域内的基本原则,对于这几个基本原则的把握是这个案件在上诉过程中可以得到二审法院支持的主要原因之一。

汪万荣认为,安徽的这个案件从一审的判决书上来看,从被诉行政行为的角度来说,案件的定性比较模糊,而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对于相关法规的运用也有待商榷,针对这一案件的讨论应当着重针对这些要素,做到有针对性。

朱峰认为,无论是从既判力还是法理的角度,他认为刘玉秀案件的判决都是合理的。同时,他认为这个案件之所以存在争议,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着模糊之处所导致的。

王郁琛认为,天琴案和刘玉秀案的案件焦点在于《税收征管法》第53条的相关规定比较模糊,利益各方都存在着较大的解释空间,这就给相关的案件处理造成了不小的麻烦,所以当务之急是厘清该条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

李刚认为,类似案件中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并不知道自己存在溢缴税款,而当他们意识到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追求本不应当缴纳的税款时,往往又存在超过相关时效的问题,这是有损纳税人利益的,应当在未来的税收管理制度的讨论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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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青认为,税收和退税应当采用不同的原则,在退税的时候,如果税务机关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满足证明责任,那么应当尊重法院的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总体而言,天琴案的退税应当来说是正确的,而刘玉秀案主要需要解决的争议焦点就在于退税时效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

在自由讨论环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陈默认为,从这两个案件的复杂性而言,恐怕不管如何判决,都会有一部分人表达反对意见,故而还是应当从法理的角度对相关案情进行分析,如果行政机关真的认识到自己的行政行为出现了错误,不一定需要借助人民法院来进行纠正,可以自行进行行政程序的重开,对自己的错误进行纠正。

主持人曹守晔老师在总结发言中认为,各位老师的发言都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围绕着焦点问题进行了很多充满干货的讨论。观点的碰撞意味着理论和实践的进步。作为一个民商法的研究学者,他认为民商法和税法都调整着相对人的财产关系,因而不可避免的会在理论和实践领域内存在着“民行交叉”的现象,因此不管是学者,律师还是法官,都应当具有跨学科思考的能力,只有善于从不同学科的角度来看待问题,才能更为接近案件的真相。

七、典型案例研讨(税收公益诉讼)

本环节研讨辩论的主题是税收公益诉讼,集中讨论的案例是安徽蜀山税收公益诉讼案和往届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中的兰州税收公益诉讼案。本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江学者讲座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山东大学讲席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民盟中央第十二届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原所长谢鹏程共同主持。安徽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陈默,合肥市检察院检委会专委李强,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陶涛,兰州财经大学教授史正保,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华国庆,合肥学院教授吴晓红参与了案件讨论。

陈默法官,目前的税收案件存在着案件争议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标的大等特点,而税收公益诉讼存在着受案范围太大,法院难以把握的问题。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这类案件往往并不需要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这样既不符合经济性原则,也丧失了时效性,因此司法实践中的这种情况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

李强认为,这个案例是涉税公益诉讼试点以来较早出现的一个案件,比较具有典型性。类似的实践经历表明,税收公益诉讼有利于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整改,这说明依法治国已经取得了巨大成效,是社会治理工作达到新高度的一个重要体现。

陶涛认为,第一,税收收入是否属于国有财产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是存在争议的,很大程度上只能认定为国家的预期收入,第二,应当就减税问题展开不同部门的联动与合作,检察建议的专业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检察建议的内容,第三,公益诉讼的执行程序需要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作亟待加强。

史正保认为,这个案件中值得探讨的一个案情在于,税款最后交给了检察院,而非税务局,这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检察院和税务局之间的沟通协作还需要进一步厘清相关的工作划分,否则就会因为相关程序缺乏法律依据而引发争议,应当重视正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

华国庆认为,在税收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法律领域内掌握的专业知识不如司法机关的专业知识,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所掌握的税务知识也通常并不超过税务人员,因此在税务公益诉讼中也面临着如何平衡这一局面的难题,如果不加以平衡,则难以发挥出税收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

吴晓红认为,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上来看,由于存在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进行公益诉讼时进行扩大解释并不违法,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舆论对于检察机关进行了选择性执法的质疑。如何回应这一质疑,是目前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时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总结发言阶段,谢鹏程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目的应该在于督促相应的行政机关启动有关程序来维护国家利益,行政机关如果启动了相关程序,检察机关就可以退出相关程序了,否则就有可能出现检察机关的越权问题,如果一味地强调检察机关需要坚持到法院作出判决,则可能是混淆了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

陈卫东认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具体形式,不具有强制性,因此检察机关在使用检察建议时应当保有提起诉讼的权力。

八、闭幕式

本环节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何锦前主持,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周振杰在闭幕致辞中对全部与会人员与全体会务工作人员表示了感谢,他表示会议的圆满成功离不开各位的共同努力,是大家的共同努力,才促成了此次高端论坛的顺利召开。至此,本次论坛,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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