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3)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函
发布时间 : 2022-07-08 08 : 41 来源 : 滁州税务
您在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减少宁滁交界区税收政策差异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2021年7月28日,省委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厅〔2021〕17号),其中要求在各级财政负担允许的情况下,调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地方财政收入的占比,丰富土地等级税额呈现等级。为此,我局2021年底前就积极开展调研测算,并于今年年初向市政府提出了调低滁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