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电子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已勾选入账)之购买方操作
学习数字化电子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已勾选入账)之购买方操作及业务知识
2022-03-23 17:31:32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业务概述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
设立依据
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不含深圳,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确定。
第十三条: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 《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以下简称 《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 《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课件内容事项
数字化电子发票-红字全电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受票方已经勾选并入账)
办理资料
无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的注意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数字化电子发票当月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的蓝字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案例说明
此课件案例以某存量Ⅲ类一般纳税人A(已具有开具金额总额度)开具全电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一般纳税人B。A发生开票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B纳税人已经做发票勾选及入账确认,那么开票方A纳税人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受票方B纳税人先进行确认,A纳税人才能开具红字发票。成功开具与蓝字全电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红字全电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此课件学习的是受票方B纳税人做发票勾选及入账确认操作,等待开票方A纳税人新增红字发票确认单后,受票方B纳税人再进行确认操作。
附件2
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销售方 |
纳税人名称(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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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 |
纳税人名称(购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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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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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购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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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 红字 发票 确认 信息 内容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税率/征收率 |
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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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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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录入方身份: 1.销售方 □ 2. 购买方 □ 二、冲红原因: 1.开票有误 □ 2.销货退回 □ 3.服务中止 □ 4.销售折让 □ 三、对应蓝字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 2.未抵扣 £ 对应蓝字发票的代码: 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四、是否涉及数量(仅限成品油、机动车等业务填写) 涉及销售数量 □ 仅涉及销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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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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