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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10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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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1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5-20 14:24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芦新菊委员:

  您在政协河北省十二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疫情期间成品油行业减税降费的意见建议》收悉。经会商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现答复如下。  

  税收政策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根据授权作出规定,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制定权在中央,省级及省以下有关部门负责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国家目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情况

  经梳理,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疫情期间针对成品油行业企业减税降费政策,但有一些与您所提建议相关的政策,符合条件的成品油行业企业可以享受。

  (一)2022年新出台的有关减税降费政策

  1.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5.扩大减征“六税两费”适用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6.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二)2022年延续实施的有关减税降费政策

  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2.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包括二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延续到2025年12月31日);

  (三)其他有关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

  1.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至月销售额15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4.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2015年以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三降五延”,即连续三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从3%降低到1%;5次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累计为参保单位减负219.43亿元。按照国家要求,2022年抓好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

  国家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提出了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政策。据了解,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政策,待政策出台后,我们将会同省人社厅细化我省落实措施,确保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5.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按照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依据的是职工年度工资收入。如果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发生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之调整。

  按照现行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12%,缴存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缴存比例;企业连续亏损6个月且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以下);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照程序申

  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落实相关政策的主要措施

  为落实好相关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委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企业需求和工作实际,全面落实落细各项政策,为企业纾困解难。

  (一)积极宣传税费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媒体等多种载体,对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全方位的宣传;举办“减税降费办实事”在线访谈等活动;持续更新税费法规库,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查找适用;运用动漫、微视频、图解等方式,以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解读税收政策等,在全省形成了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的浓厚氛围。

  (二)精准推送有关优惠政策。根据各项政策享受主体的不同,确定重点纳税人的范围、名单,逐户送政策、做辅导;优化电子税务局政策速递功能,实现系统自动甄别并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推进远程帮办中心建设,实现了云端“一对一”辅导帮办。

  (三)多措并举落实缓税政策。按照缓缴税款的相关规定,建立审核制度,保证涉及企业正确享受政策;梳理解决常见问题,简化办理流程,发布办理指南,推动政策落实;协调统筹推进,明确专人负责,形成“日审理、日沟通、日办结”的运作机制,保障政策快享尽享。

  (四)简化流程方便政策落实。大力推进享受政策“简化办”,持续扩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方式,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持续拓展税费事项“一次办”项目;通过办税服务厅整体入驻政务中心或者部分职能入驻政务中心的形式,积极推动税费事项“一门办”;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允许“容缺办”。

  (五)智能服务助力政策落实。积极推进“智能提示”服务,在电子税务局设置申报校验功能,利用技术手段确保优惠政策有效执行。如:当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信息满足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条件时,系统自动提示并帮助纳税人按照免税政策填报申报表,推动税费减免从“自行判别申报享受”到“自动提示辅助填报享受”的提升。

  (六)个性帮扶助力企业融资。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推动银税互动助力企业信贷,主动与33家金融机构合作,建立“银税互动”平台,加大税收信用贷款支持力度,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题,支持企业发展。

  三、下一步工安排

  下一步,省相关部门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安排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提升政治站位、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宣传辅导、优化办税服务,抓实抓细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工作,做到政策上“全程跟进”、服务上“全心融入”、落实上“全力推进”,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助力包括成品油行业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切实得到实惠、健康快速发展,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是不断优化完善工作机制。成立退税减税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畅通问题反馈渠道,提高政策落实效率。二是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群、公众号等渠道形式,做好新出台和延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多角度、深层次宣传工作,助力纳税人缴费人懂政策、会办理、及时享。三是持续更新政策清单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更新税收优惠政策清单指引,助力全面精准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四是及时升级完善信息系统。持续推进“智能提示”服务,优化电子税务局申报校验功能,利用技术手段支持优惠政策有效执行;不断完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提供减税降费收益账,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特此函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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