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31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5-20 14:26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张全杰代表:
您在河北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的建议》(第1313号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根据授权作出规定,省级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近年来,省税务局始终把落实好中小企业减税降费各项政策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在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多措并举推进政策落实落细,确保国家政策红利直达快享,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助力中小企业减负担、增活力。
一、国家出台的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主要政策
(一)2022年新出台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主要政策
1.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4.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6.扩大减征“六税两费”适用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7.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此外,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暂停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也适用于中小企业。
(二)2022年延续实施的减税降费主要政策(也适用于中小企业)
1.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延续到2022年12月31日);
2.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3.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4.免征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5.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6.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包括二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延续到2025年12月31日);
7.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8.免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9.对符合条件的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企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三)其他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主要政策
1.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至月销售额15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落实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政策的主要措施
为落实好包括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政策在内的减税降费政策,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中小企业需求和工作实际,全面落实落细各项政策。
(一)积极宣传税费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媒体等多种载体,对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全方位的宣传;举办“减税降费办实事”在线访谈等活动;持续更新税费法规库,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查找适用;运用动漫、微视频、图解等方式,以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解读税收政策等,在全省形成了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的浓厚氛围。
(二)精准推送有关优惠政策。根据各项政策享受主体的不同,确定重点纳税人的范围、名单,逐户送政策、做辅导;优化电子税务局政策速递功能,实现系统自动甄别并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推进远程帮办中心建设,实现了云端“一对一”辅导帮助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
(三)智能服务保障政策落实。积极推进“智能提示”服务,在电子税务局设置申报校验功能,利用技术手段确保优惠政策有效执行。如:当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信息满足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条件时,系统自动提示并帮助纳税人按照免税政策填报申报表,推动税费减免从“自行判别申报享受”到“自动提示辅助填报享受”的提升。
(四)个性帮扶解决企业需求。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推动银税互动助力企业信贷,主动与33家金融机构合作,建立“银税互动”平台,加大税收信用贷款支持力度。2021年共向21.26万户纳税人缴费人发放无抵押信用贷款628.30亿元;2022年一季度,向8.6万户纳税人发放无抵押信用贷款246.6亿元。
三、下一步推进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的工作举措
下一步,全省税务机关将在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精诚协作,坚持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精准宣传辅导、持续优化办税服务,抓实抓细中小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工作,做到政策上“全程跟进”、服务上“全心融入”、落实上“全力推进”,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焕发生机,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是不断优化完善工作机制。成立退税减税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规则,畅通问题反馈渠道,提高政策落实效率。二是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利用税务门户网站、税务微博、税企微信群、公众号等渠道形式,做好新出台和延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多角度、深层次宣传工作,助力纳税人缴费人懂政策、会办理、及时享。三是持续更新政策清单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更新税收优惠政策清单指引,助力全面精准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四是及时升级完善信息系统。持续推进“智能提示”服务,优化电子税务局申报校验功能,利用技术手段支持优惠政策有效执行;不断完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提供减税降费收益账,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特此函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