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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我省小微企业生存营商环境的建议

11-01 提案 我要评论

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35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7日 15:53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我省小微企业生存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和对接问题

目前,湖北省已搭建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了企业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在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间的传递。基层窗口服务人员在处理业务时可通过内部系统查看部门间的共享信息。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持续推进与国家及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025年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当前,我省税务部门正在按要求加快完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渠道。

二、关于一址多照企业税务问题

我省商事制度改革进展较快,当前“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等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已全面落地,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由纳税人自行对市场监督管理等登记部门已采集或者已变更的信息进行确认,无需税务部门核准或增设前置条件,无需市场主体补充资料。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一址多照企业在税务登记和税费申报上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增值税发票领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新办一址多照企业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以及对一址多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符合公告条件即可办理。

三、关于企业注销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文件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纳税人发生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使用发票等情况按照《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处罚。税务注销有关流程和各项指标均由金税三期系统监控,符合条件即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系统强制阻断,不存在税务部门执行标准差异问题或者窗口人员自行“加码”的情形。

关于“税务方面在企业注册和注销的程序中学习温州做法等”建议,我们积极采纳,及时学习、参考外省先进经验,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不断努力。下一步,湖北省税务局将继续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强化涉税涉费数据共享。落实《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建立税务部门与有关方面数据共享的常态化、制度化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加强税务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和联动执法,持续加强部门协作,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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