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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方面的建议

11-01 国家重点实验室 我要评论

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66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7日 15:55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有关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方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展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推动科技创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四、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五、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六、企业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二是企业重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等。

全省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强化担当作为,围绕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战略目标,不折不扣落实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展贡献税收力量。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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