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改为申报享受
发布时间:2023-01-11 14: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沈阳市税务局为进一步优化税务营商环境,缩减纳税时间,提升纳税便利度,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将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在享受相应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沈阳市土地增值税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优惠事项如下:
序号 |
事项 |
1 |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2 |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
3 |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
4 |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5 |
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本次改革是沈阳市税务局落实税收优惠“免申即享”的重要举措,实现税收优惠政策从最初的“审批办理”到“备案办理”再到“申报享受”的“三级跳”,不断优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提升纳税人网上办税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