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黄南我来讲】专项法治栏目偷税漏税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2-10-31 10: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法治黄南我来讲》。本期节目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黄南州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唐俊和黄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一级行政执法员王琳轲,欢迎两位嘉宾作客演播室。
嘉宾:主持人好,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有幸通过“法治黄南我来讲”专项法治栏目,与大家交流学习关于偷税漏税的案件,通过真实案例,以案释法。
主持人:税收是国家的根基,是民生的保障。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以不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今天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偷税漏税相关法律问题向大家进行说明。
首先,请大家观看这个案例视频,结合这个案例请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叫偷税?那些行为会构成偷税?
税务局:近期,我局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防范税收风险、促进税收治理的职能作用,对骗取留抵退税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露头就打、打早打小、打准打狠,及时曝光震慑,为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落快落稳落准保驾护航,确保留抵退税既退得快退得好、又退得准退得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的概念和违法手段做了表述,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主持人:偷税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什么情况下会构成犯罪,会被依法追究哪些刑事责任呢?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税务机关就给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刑法中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主持人:对于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追征多少年?
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主持人:守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铤而走险偷税漏税,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感谢二位嘉宾做客演播室。
嘉宾:谢谢!
主持人:观众朋友,感谢收看本期《法治黄南我来讲》,下期节目我们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