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资料 > 上海  >  普陀区税务局:纳税人呼声导读2022年第9期

普陀区税务局:纳税人呼声导读2022年第9期

12-10 普陀区税务局 我要评论

《普陀区税务局纳税人呼声导读2022年第9期》

发布时间:2022-11-14 13:40 来源 : 普陀区税务局

《普陀区税务局纳税人呼声导读》

2022年第9期

本期导读

最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总局+市局近期12366热点

  最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三、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前期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按照原定缓缴政策,从今年8月起至明年1月,税费缓缴期限陆续到期。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助企纾困解难,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一、《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具体包括哪些?

  本《公告》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二、《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

  所属期是2021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2月入库。

  所属期是2022年2月、3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2年第一季度税费)、4月、5月、6月(包括2022年第二季度税费)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具体缓缴期限见下表:

  (一)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按季)

  原申报缴纳月份

  缓缴期限

  缓缴到期月份

  2021年第四季度

  2022年1月

  已缓缴9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3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第一季度

  2022年4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第二季度

  2022年7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5月

  (二)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按月)

  原申报缴纳月份

  缓缴期限

  缓缴到期月份

  2021年11月

  2021年12月

  已缓缴9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3个月

  2023年1月

  2021年12月

  2022年1月

  已缓缴9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3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2月

  2022年3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1月

  2022年3月

  2022年4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4月

  2022年5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3月

  2022年5月

  2022年6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4月

  2022年6月

  2022年7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5月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

  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举例1:纳税人A属于2022年2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1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1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A按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经按规定缓缴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申报期内缴纳。

  举例2:纳税人B是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对其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2年10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由税务机关在2023年2月划扣入库。

  四、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3:纳税人C按照2022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2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五、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4个月,其2021年度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该笔税款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样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

  举例4:纳税人D,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2022年2号公告规定,该笔税款可延缓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

  此外,若该纳税人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应补税款20万元,按此前缓缴政策规定可在2022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可随同2021年第四季度的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4个月至2023年2月缴纳入库。

  六、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规则,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

  举例5: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前期缓税政策,在2022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2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本《公告》发布后,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2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2022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缓缴税费政策后,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总局+市局近期12366热点

  我企业是开票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之后看不到“开票业务”,怎么处理?

  答:检查办理人员当前登录的身份权限。如办理人员当前身份为办税员,则无开票相关权限,看不到“开票业务”是正常的,切换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开票员身份即可。

  在“开票业务”功能中只有“纸质发票业务”,无“蓝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开票信息维护”其他功能模块,会是什么原因呢?

  答:身份权限问题,管理员或办税员身份仅显示“纸质发票业务”的菜单。检查办理人员当前登录的身份权限,切换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开票员身份,即可正常显示其他功能模块。

  在“蓝字发票开具”界面如何修改销售方信息?

  答:销售方的地址、电话等是直接调取了企业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登记的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信息,银行信息是来源于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信息,故未在此模块提供修改的功能。纳税人变更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完成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对应信息的修改后数据会同步至此模块。

  如需办理“销方地址”及“电话”变更,建议可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操作路径为: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

  如需办理“销方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信息变更,建议可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操作路径为: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变更后,纳税人即可在开具蓝字发票时点击“销方开户银行”的栏次的下拉框选择对应银行信息。

  我企业使用邮箱交付“全电”发票时,系统显示“发送失败”,应如何操作?

  答:纳税人如需进行邮箱交付,应提前在“税务数字账户”主界面的“发件邮箱设置”中进行发件邮箱的初始化配置。

  登录进入“税务数字账户”主界面的“发件邮箱设置”,查看是否已配置。如未配置,请填写邮箱账号及密码,系统会根据填写的主流邮箱带出其它邮箱默认配置项(包括163邮箱、QQ邮箱、126邮箱、139邮箱、搜狐邮箱等),配置可修改。如非以上主流邮箱,请纳税人根据界面信息自行填写配置。

  我企业进入“开票业务”模块时出现阻断性提示,提示暂停授信,怎么处理?

  答:企业存在逾期申报或者申报后产生了比对异常的记录没有处理。建议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申报数据,处理比对异常后再进行开票操作。

  开票完成时忘记交付了,后续要在哪个模块操作?

  答:后续需要再次交付,用票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操作交付,非用票试点纳税人可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操作。

  怎么区分是否为需要对方确认红字信息确认单的情况?

  答:红字信息确认单分为销售方单方启动和购销双方确认后启动两种情况。

  当购买方未对收到的发票做勾选确认或者入账,以及撤销勾选确认或者入账的时候,销售方可以直接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不需要对方确认,不需要对方确认的红字信息确认单超过72小时也不会自动撤销。

  除上述销售方单方启动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外,其余一律应由购销双方确认后启动红字发票开具流程,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经对方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在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的72小时内未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应重新发起流程。

  注意:发票开具原因可以选择“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四种,销售方直接发起红冲,只能选择全额红冲!收购发票允许开票方直接开具红字确认单,无需对方确认。

  公司实际在职员工人数不足30人,还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吗?

  答:本市辖区范围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缴纳残保金。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无需缴纳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残保金。

  公司并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如何缴纳残保金?

  答:2021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登录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或eTax@SH3电子申报客户端申报缴纳残保金。也可登录“一网通办”(https://zwdt.sh.gov.cn/),进入“特色专栏”,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选择“残保金征缴”点击“立即办理”,无需申报残疾人就业人数,确认应缴费额信息后,办理残保金申报缴费。

  企业有安排残疾人就业,请问如何申报缴费?

  答:2021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完成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确认应缴费额信息后,再申报缴纳残保金。具体操作请查看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路径:上海市税务局官网首页(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专栏)

  企业完成残保金缴费,请问如何打印缴费证明?

  答:用人单位费款缴纳完毕后,可在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完税证明。

  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我要办税—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完税证明。其中首次开具完税证明需通过完税证明开具模块开具,第二次及以后则通过完税证明补打模块开具。

  公司向新加坡企业派员提供咨询劳务,请问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新加坡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新加坡的常设机构?

  答:我国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到新加坡提供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时构成新加坡的常设机构。

  判定常设机构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从你公司第一次派雇员到新加坡实施服务项目之日起,至完成并交付服务项目的日期止作为计算期间,计算派出人员在新加坡境内的停留天数。

  (2)具体计算时应按所有雇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劳务活动不同时期内在新加坡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对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分别计算。比如,境内企业派遣10名员工为一个项目在新加坡境内工作3天,这些员工在新加坡境内的工作时间为3天,而不是按每人3天共30天来计算。

  (3)如果同一个项目历经多年,境内企业仅在某一个“十二个月”期间派雇员到新加坡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而在其他期间内派员到新加坡境内提供劳务未超过183天,仍会被判定为在新加坡构成常设机构。

  今年取得了教师资格证书,成为了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普陀区税务局

  二○二二年九月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