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看过来~
厦门税务 2023-01-12 22:00 发表于福建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公告。快随小编来看看。
Part.1
优惠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Part.2发票开具规定
01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财税(2023)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02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的,可按规定减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贴士
注意点1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财税(2023)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点2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财税(2023)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3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六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若2022年12月31日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2)若2022年12月31日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3)若2022年12月31日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
Part.3申报填写规则
Part.1申报表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02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1)以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款: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注意哦!《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ND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火炬高新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