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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普湖县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PPT(192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PPT(192页)

主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岳普湖县税务局

主讲人: 娄文松

培训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岳普湖县岳普湖镇艾吾再力库木东路23号院(岳普湖县税务局3楼会议室)

可报名人数: 40

培训时间: 2021-04-16 16:00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享受主体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享受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四)最新政策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二、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一)享受主体

存在为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的而发生研发费用,的非负面清单企业。

(二)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享受条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机制)

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最新政策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三、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

(一)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二)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三)享受条件

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最新政策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66号)

四、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享受主体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二)优惠内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享受条件

1.新购进:新购进的设备,“新”是指购进时间是新的,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是旧的。具体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2.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设备、器具显然比仪器、设备的范围要大一些,多了图书和家具两大类。它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四)最新政策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五、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

(一)享受主体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二)优惠内容

从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三)享受条件

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四)最新政策文件依据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六、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一)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四)最新政策文件依据

1.《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七、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统一提升至8%

(一)享受主体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企业。

(二)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享受条件

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四)最新政策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八、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税收政策

  (一)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二)优惠内容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享受条件

   1.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四)最新政策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八、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

  (一)适用对象

各类国有或非公有制企业。

(二)政策内容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三)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九、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享受主体

第三方防治企业。

(二)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四)最新政策文件依据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十、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

(二)优惠内容

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两免三减半,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享受条件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四)最新政策文件依据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公告2019年第68号)

十一、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适用主体

向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三)政策条件

目标脱贫地区为83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企业需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

(四)最新政策文件依据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

十二、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适用主体

发行和认购永续债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最新政策文件依据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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