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30 14:12来源: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陈同坤(纳税人识别号:3709831973****375X)战晓博(纳税人识别号:2101041988****1721)于静(纳税人识别号:11010382****184)史恒涛(纳税人识别号:1101021969****1126)宋荣芳(纳税人识别号:1101081964****0425):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京昌三税通〔2021〕98号
陈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70983***5X):
事由:你于2013年3月27日,因购买坐落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的房屋办理纳税申报,向原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提交的申报资料中《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易民初字第588号,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以房抵债”类虚假诉讼案件,你存在少缴应纳税款的问题。本机关已于 2021年 10月19日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京昌三税通〔2021〕18号),通知你在1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公告期已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逾期至今仍未办理纳税申报。依据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计算,你应缴纳契税49312.82元,扣除已缴纳契税18000元,应补缴契税31312.82元。同时,税务机关对你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2010修改)》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其细则和本规定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第五条第一款“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3条规定的税率和第4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通知内容: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景兴街10号院1号楼)补缴税款31312.82元并缴纳滞纳金。
如你逾期未缴清上述款项,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