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税务局:境外投资者税收大红包 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9-08-28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东城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年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53号公告)等政策,境外投资者税收大红包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情形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直接投资时,如果投资范围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并且满足财税2018年102号文件第二条的条件,即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暂不缴纳预提所得税。
二、境外投资者用于再投资的分得利润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时点要求
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方可适用该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三、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以申请退税
如果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再投资时缴纳了预提所得税,但按照文件要求可以享受暂不征收政策,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四、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利润分配企业已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除上述资料外,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税务管理中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五、已享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被投资企业股份时的税务处理
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六、经税务机关后续审核境外投资者不应享受该暂不征税政策并且未按期补缴税款的后果
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第8日)起计算,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该项优惠政策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公告规定的相关事项,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