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9 16:47 来源:陇南市税务局
胡某某:(纳税人识别号:622****80610)
本机关向你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陇市税稽一处〔2019〕3353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陇市税稽一罚〔2019〕3354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现已进入催告程序,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催告书》(陇市税稽一强催〔202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该《催告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陇市税稽一强催〔20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催 告 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
陇市税稽一强催〔2021〕2号
胡某某:(纳税人识别号:62262****2180610)
本机关向你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陇市税稽一处〔2019〕3353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陇市税稽一罚〔2019〕3354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前往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武都区税务局缴纳应纳税款362423.71元及滞纳金、罚款177631.31元及加处罚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刘兴平 牟晓花
联系电话:09398235026
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青岛街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刘兴平,牟晓花(甘税稽6212190033、甘税稽6212190032)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