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与省税务局联合签署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作者:汪怡潇 来源:新闻处 发布日期:2021-04-27 17:56:42
4月27日,贵州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贵州高院与省税务局联合签署并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贵州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余红梅,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亚林参加发布会,并在会上答记者问。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进一步正确认识和精准把握党和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立足司法职能,以问题为导向加大改革力度,有效弥补制度机制短板,大力提升全省法院营商法治环境建设工作水平。推动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构建“法院主导、政府支持”的“府院联动”工作格局。全力推动构建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府院联动”机制在省、市(州)、县实现全层级、宽领域覆盖。协同处理破产处置涉及的破产费用保障、产权瑕疵、存续资产运营等重点难点问题。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通报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相关信息。推动建立跨部门联合调研机制。对审判中出现的尚无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和相关协调机制建立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研究共同探讨,点面结合推动贵州营商环境各项指标得以大幅提升。
记者提问:
多彩贵州网 陈曦
多彩贵州网 陈曦:
民主与法制时报 黄莹
民主与法制时报 黄莹:
为什么选择与税务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来作为推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的第一步?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余红梅:
从我们平时的审判指导以及调研中发现,几乎每一个破产案件都会涉及到税务问题,从税收信息查阅、债权申报到解除费整出、发票领用、税务注销,可以说,贯穿了整个破产审判流程,税务问题是破产程序中无法回避和忽视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与《企业破产法》存在适用冲突,导致破产程序中涉税争议问题突出。许多破产案件中由于企业财务资料缺失、债务人不予配合接管甚至人去楼空,导致管理人无法掌握债务人企业的任何税务资料,无法办理税务查询。在破产重整案件中,企业继续经营需要领用发票,但企业往往因为存在欠税、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等问题,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就已经被列为非正常户,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所以,打通税务环节,就解决了大多数破产案件的共性问题,从而提高破产审判效率。所以我们选择与税务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来作为推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的第一步。
贵州民族报 林文君
贵州民族报 林文君:
《实施意见》有哪些亮点或者说重要举措。
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亚林:《实施意见》建立了上下贯通的协作机制,破产清算涉及的业务和部门众多,对管理人的法律、金融、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储备要求较高,且破产企业可能存在跨市州、区县经营的情况。我们按照“纵向到底、横向互动、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破产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问题。统一高效的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实施意见》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作为统一受理部门,并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指定管理人、税务机关债权申报、税收债权依法清收、企业退出,明确了更加规范高效的流程。优化简并了政府部门间的债权申报流程,《实施意见》明确,由税务机关统一汇总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以及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和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向管理人申报,极大的减轻了管理人的负担。
法治日报 王鹤霖
法治日报 王鹤霖:
在整个企业破产环节中,除了法院和税务部门,最重要的就是管理人,请问税务机关在配合服务管理人方面有没有什么新的举措?
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亚林:在优化服务方面,我们主要有八项举措:
一是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如果因为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由管理人对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即可。二是保障必要发票供应。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继续营业等原因,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发票。 三是非正常户解除。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管理人补办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应当就税款、滞纳金、罚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按规定解除企业的非正常户认定。四是解除保全、中止执行。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及时解除该保全措施、中止执行,并将企业财产移交给管理人。五是纳税信用修复。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六是税收优惠方面。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应管理人的申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七是债务清偿及欠税核销。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确认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到税务机关清偿税收债权。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欠缴税款入库,未足额清偿税收债权的,应依法核销未受偿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八是便利注销。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当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
贵州广播电视台 田佳佳
贵州广播电视台 田佳佳
请问您认为《实施意见》最大的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段竞晖
破产本身是一个新鲜事物,破产法和税收管理的相关制度是有一定的冲突的,这种冲突会带来很多制度性的摩擦,《实施意见》非常好的解决了制度摩擦当中的一些痛点,对我们后一步工作的推进将大有好处,例如所有的争议点已经有章可循,一旦争议解决,实施意见规定了相应的时效,可以提高实效。《实施意见》还要求税务局在相关的破产表决当中积极发表意见,这对破产案件的推动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