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郸城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1-08-13 15: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周市税务局第一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税—稽罚【2021】24号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16***FK7G)
经我局对你公司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来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进销货物严重不匹配,进货为移动通信设备手机,规格为各种手机型号,与市场上售卖的新手机相匹配。销售货物名称有:*电子元件*喇叭、*电子元件*听筒、*电子元件*麦克风电子元件*电阻0805等,不符合营业常规;查询不到你公司有货物运输票据及有电费票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二条第二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已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已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对你公言取得的22份2家企业发票,金额2251318.88元、税额360211.02元,价税合计2611529.9元,对外开具有效发票25份,涉及6家企业,金额2293005.78元,税额366880.88元,价税合计:2659886.66元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对你公司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5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商水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0二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