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2-12-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北税稽公〔2022〕001号
青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654M):
我局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北税稽处【2022】16号)、《税务处罚决定书》(北税稽罚【2022】4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西海镇原子路43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北税稽处【2022】16号)、《税务处罚决定书》(北税稽罚【2022】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北税稽处【2022】1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2、《税务处罚决定书》(北税稽罚【2022】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税稽罚〔2022〕4号
青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322***654M):
我局于2022年6月6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增值税
(1)2018年
你单位2018年6月5日与贵南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签订贵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合同,合同价款为14,973,100.00元。后续建设项目于2020年8月21日与贵南县发展和改革局签定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价款为4,887,300.00元。
①你单位于2018年6月20日收讫合同价款4,491,930.00元,2018年6月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54,260.19元,当期进项税额为0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14,203.34元,2018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240,056.85元,截止2018年6月期末留抵税额应为0元。
②2018年8月你单位存在上期留抵税额退税进项税额转出额3,708.85元,当期进项税额0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0元,因此2018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3,708.85元。
综上,2018年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合计243,765.70元。
(2)2019年
①2019年2月你单位存在红字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转出额5,660.38元,当期进项税额0元;截止2019年1月末,你单位期末留抵税额4,833.54元,应补缴增值税826.84元;
②2019年3月19日,你单位收讫合同价款4,491,93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54,260.19元,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0元,上期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19年3月应补缴增值税254,260.19元。
③2019年9月2日,你单位收讫合同价款669,45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7,893.40元,当期进项税额0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17,464.17元,2019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20,429.23元。
④2019年12月,你单位增值税销项税额2,830.19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0元,当期进项税额0元,因此你单位2019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2,830.19元。
综上,你单位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278,346.45元。
(3)2020年
①2020年4月9日,你单位收讫合同价款2,000,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13,207.55元,4月28日,收讫合同价款669,45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7,893.40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0元,当期进项税额0元,2020年4月应补缴增值税151,100.95元。
②2020年6月29日,你单位收讫合同价款1,500,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4,905.66元,当期进项税额0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0元,2020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84,905.66元。
③2020年9月10日,你单位收讫合同价款1,460,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2,641.51元,当期进项税额为2.55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279.69元,2020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79,359.27元。
④2020年12月7日,你单位收讫合同价款2,489,24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40,900.38元,12月17日收讫合同价款1,610,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91,132.08元,你单位自行申报增值税销项税18,790.08元,当期进项税额51,298.87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70,352.87元,2020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129,170.79元。
综上,你单位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444,536.67元。
(2)2021年
①2021年7月你单位收讫合同价款600,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3,962.26元,当期进项税额7,471.29元,你单位自行申报销项税额877.44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1,608.02元,2021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25,760.39元。
②2021年11月你单位自行申报销项税额471.68元,当期进项税额0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9.37元,2021年11月应补缴增值税432.31元。
你单位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26,192.70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共需补缴增值税992,841.52元,其中: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243,765.70元;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278,346.45元;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444,536.67元;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26,192.7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1)2018年
你单位2018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240,056.85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2.84元。
你单位2018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3,708.85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5.44元。
你单位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243,765.7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188.28元。
(2)2019年
你单位2019年2月应补缴增值税826.84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1.34元。
你单位2019年3月应补缴增值税254,260.1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713.01元。
你单位2019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20,429.23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21.46元。
你单位2019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2,830.1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1.51元。
你单位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278,346.45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917.32元。
(3)2020年
你单位2020年4月应补缴增值税151,100.95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555.05元。
你单位2020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84,905.66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245.28元。
你单位2020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79,359.2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967.96元。
你单位2020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129,170.7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458.54元。
你单位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444,536.6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226.83元。
(4)2021年
你单位2021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25,760.3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88.02元。
你单位2021年11月应补缴增值税432.31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62元。
你单位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26,192.7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09.64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共需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642.07元。
3.企业所得税
(1)2018年你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4,667,827.98元,检查调增你单位营业收入4,237,669.81元,调增你单位税金及附加24,191.13元,调增成本2,811,046.06元。经纳税调整后你单位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65,395.36元。
(2)2019年你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3,225,053.66元,检查调增你单位营业收入4,869,226.42元,调增你单位税金及附加27,651.79元,调增成本4,165,660.94元。经纳税调整后你单位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49,139.97元。
(3)2020年你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60.66元,检查调增你单位营业收入9,178,009.43元,调增你单位税金及附加44,453.67元,调增成本6,038,152.24元。经纳税调整后你单位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55,464.18元。弥补2016年亏损716,829.42元,弥补2017年亏损1,958,096.28元,弥补2018年亏损580,538.49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5,234,365.13元。
(4)2021年你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333,074.63元,检查调增你单位营业收入566,037.74元,调增你单位税金及附加2,597.66元,调增成本3,034,110.03元。经纳税调整后你单位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37,595.32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提取专项审计报告、贵南县财政局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等证据资料证明项目具体情况。
提取会计账簿总分类账、会计账簿明细账、记账凭证、拨付项目款凭证及回单、明细账271103专项应付款-贵南标段、明细账271104专项应付款-平安标段等证据资料证明企业项目资金往来情况。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以上政策依据确定你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确定增值税计税依据、增值税税率,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增值税计算方法。
2.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根据以上政策依据,确定你单位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人,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及税率。
3.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以上政策依据确定你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应纳所得税额计算方式,确定扣除项目。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税款1,042,483.59元处以一倍的罚款即1,042,483.5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申请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138,215.09元处以一倍的罚款即138,215.0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80,698.6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祁连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北税稽处〔2022〕16号
青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322***98654M):
我局于2022年6月6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
(1)2018年
你单位2018年6月5日与贵南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签订贵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合同,合同价款为14,973,100.00元。后续建设项目于2020年8月21日与贵南县发展和改革局签定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价款为4,887,300.00元。
①你单位于2018年6月20日收讫合同价款4,491,930.00元,2018年6月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54,260.19元,当期进项税额为0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14,203.34元,2018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240,056.85元,截止2018年6月期末留抵税额应为0元。
②2018年8月你单位存在上期留抵税额退税进项税额转出额3,708.85元,当期进项税额0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0元,因此2018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3,708.85元。
综上,2018年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合计243,765.70元。
(2)2019年
①2019年2月你单位存在红字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转出额5,660.38元,当期进项税额0元;截止2019年1月末,你单位期末留抵税额4,833.54元,应补缴增值税826.84元;
②2019年3月19日,你单位收讫合同价款4,491,93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54,260.19元,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0元,上期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19年3月应补缴增值税254,260.19元。
③2019年9月2日,你单位收讫合同价款669,45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7,893.40元,当期进项税额0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17,464.17元,2019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20,429.23元。
④2019年12月,你单位增值税销项税额2,830.19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0元,当期进项税额0元,因此你单位2019年
12月应补缴增值税2,830.19元。
综上,你单位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278,346.45元。
(3)2020年
①2020年4月9日,你单位收讫合同价款2,000,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13,207.55元,4月28日,收讫合同价款669,45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7,893.40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0元,当期进项税额0元,2020年4月应补缴增值税151,100.95元。
②2020年6月29日,你单位收讫合同价款1,500,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4,905.66元,当期进项税额0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0元,2020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84,905.66元。
③2020年9月10日,你单位收讫合同价款1,460,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2,641.51元,当期进项税额为2.55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279.69元,2020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79,359.27元。
④2020年12月7日,你单位收讫合同价款2,489,24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40,900.38元,12月17日收讫合同价款1,610,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91,132.08元,你单位自行申报增值税销项税18,790.08元,当期进项税额51,298.87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70,352.87元,2020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129,170.79元。
综上,你单位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444,536.67元。
(2)2021年
①2021年7月你单位收讫合同价款600,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3,962.26元,当期进项税额7,471.29元,你单位自行申报销项税额877.44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1,608.02元,2021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25,760.39元。
②2021年11月你单位自行申报销项税额471.68元,当期进项税额0元,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9.37元,2021年11月应补缴增值税432.31元。
你单位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26,192.70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共需补缴增值税992,841.52元,其中: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243,765.70元;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278,346.45元;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444,536.67元;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26,192.7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2018年
你单位2018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240,056.85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2.84元,教育费附加7,201.71元,地方教育附加4,801.14元。
你单位2018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3,708.85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5.44元。
你单位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243,765.7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188.28元,教育费附加7,201.71元,地方教育附加4,801.14元。
(2)2019年
你单位2019年2月应补缴增值税826.84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1.34元。
你单位2019年3月应补缴增值税254,260.1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713.01元,教育费附加7,627.81元,地方教育附加5,085.20元。
你单位2019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20,429.23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21.46元,教育费附加612.88元,地方教育附加408.58元。
你单位2019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2,830.1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1.51元。
你单位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278,346.45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917.32元,教育费附加8,240.69元,地方教育附加5,493.78元。
(3)2020年
你单位2020年4月应补缴增值税151,100.95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555.05元,教育费附加4,533.03元,地方教育附加3,022.02元。
你单位2020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84,905.66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245.28元,教育费附加2,547.17元,地方教育附加1,698.11元。
你单位2020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79,359.2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967.96元,教育费附加2,380.78元,地方教育附加1,587.19元。
你单位2020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129,170.7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458.54元,教育费附加3,875.12元,地方教育附加2,583.42元。
你单位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444,536.6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226.83元,教育费附加13,336.10元,地方教育附加8,890.74元。
(4)2021年
你单位2021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25,760.3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88.02元,教育费附加772.81元,地方教育附加515.21元。
你单位2021年11月应补缴增值税432.31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62元。
你单位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26,192.7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09.64元,教育费附加772.81元,地方教育附加515.21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共需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642.07元,教育费附加29,551.31元,地方教育附加19,700.87元。
3.企业所得税
(1)2018年你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4,667,827.98元,检查调增你单位营业收入4,237,669.81元,调增你单位税金及附加24,191.13元,调增成本2,811,046.06元。经纳税调整后你单位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65,395.36元。
(2)2019年你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3,225,053.66元,检查调增你单位营业收入4,869,226.42元,调增你单位税金及附加27,651.79元,调增成本4,165,660.94元。经纳税调整后你单位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49,139.97元。
(3)2020年你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60.66元,检查调增你单位营业收入9,178,009.43元,调增你单位税金及附加44,453.67元,调增成本6,038,152.24元。经纳税调整后你单位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55,464.18元。弥补2016年亏损716,829.42元,弥补2017年亏损1,958,096.28元,弥补2018年亏损580,538.49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5,234,365.13元。
(4)2021年你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333,074.63元,检查调增你单位营业收入566,037.74元,调增你单位税金及附加2,597.66元,调增成本3,034,110.03元。经纳税调整后你单位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37,595.32元。
二、处理决定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以上政策依据确定你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确定增值税计税依据、增值税税率,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增值税计算方法。
2.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根据以上政策依据,确定你单位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人,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及税率。
3.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
1.《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凡按税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3.《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综字〔2011〕1418号)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率从原执行的0.5%调整为2%,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以上政策依据,确定你单位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义务人,确定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免征依旧及附加率。
4.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以上政策依据确定你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应纳所得税额计算方式,确定扣除项目。
处理情况
1、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税额992,841.52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642.07元,合计应补缴税款1,042,483.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税款1,042,483.59元予以追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申请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138,215.09元予以追回。
3、对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9,551.31元,地方教育附加19,700.87元进行追缴。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税款1,042,483.59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申请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138,215.09元从骗取留抵退税之日起到缴回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祁连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税款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