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犯逃税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何定罪
2022年02月09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税网
2021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案例引发业内关注。
案件中的张某某在担任某公司主管人员期间,决策并指派相关人员代表公司实施了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张某某应对该期间公司的逃税行为承担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但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前,张某某已离任,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再负有主管职权,公司未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未接受行政处罚并非由张某某参与决策,那么张某某是否应对该公司的逃税行为承担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未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未接受行政处罚,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实施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时的主管人员,但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前已离任,对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再负有主管职权,公司未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未接受行政处罚并非由张某某参与决策,故其不应对公司逃税犯罪承担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原判认定张某某构成逃税罪不当,应予纠正。
以下为文书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