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失控发票税前列支费用,定性为偷税,补税罚款
陇上税语 2022-10-21 10:10 发表于甘肃
2022年10月18日,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20,股票简称:银江技术)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修订稿) 》中披露: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发行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票情况进行检查,认定:银江技术于2018年1月取得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10813481-10813488),金额675,208.09元,税额114,785.38元,价税合计789,993.47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但是银江技术在收到管理局该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失控的通知后,仍将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前列支成本;银江技术分别于2018年5月21日、2018年4月26日、2018年5月7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发票代码为3200172320,发票号码分别为33705452、36239110、40095236),金额合计219,514.56元,税额合计6,585.44元,价税合计226,100.00元,上述发票均已被税务局证实虚开,但是银江技术仍于开票当月入账列支费用。
2020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杭税一稽罚[2020]33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银江技术补缴企业所得税152,414.02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银江技术罚款91,448.41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银江技术作出的处罚金额为少缴税款的百分之六十,属于较低标准处罚金额,因此不构成为重大违法行为。
以上行政处罚发生在报告期以前,发行人已按期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包括组织相关财会人员学习,加强对票据事务的管理,严格落实票据管理制度。此外,2022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滨江区税务局出具专项证明,证明银江技术已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缴纳了罚款,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税务局稽查局对其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2022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滨江税务局出具证明:未发现银江技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6日因重大税务违法而受到处罚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