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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税务局:广东某建筑劳务公司未按税局规定期限纳税,按征管法第68条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8X426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9***X42

法定代表人: 赵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22123********421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龙税 罚 〔2022〕 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2022-01-01至2022-01-31逾期未缴纳税款(2022年2月23日申报期限),纳税人在2022年3月14日申报未缴纳税款,平陵税务分局2022年3月16日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惠龙平陵税 税通 〔2022〕 259 号,纳税人在2022年5月8日缴纳入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八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拟处罚4206.68元

罚款金额(万元): 0.42066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3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24MB2D02677C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24MB2D02677C

地方编码: 441324

税乎网链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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