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构新材: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挺详细
陇上税语 2022-07-28 07:58 发表于甘肃
证券代码:839777 证券简称:中构新材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
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构新材”)的全资子公司厦门晟乾钢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乾钢品”或“子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二稽处〔2022〕28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情况
1、增值税问题:
(1)子公司2017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未申报收入(含税)共12,954,732.13元。
(2)子公司2020年12月存在申报错误,其中漏申报销货给为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金额1,484.66元、税额193.01元;误冲销未开票收入,厦门尚匠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金额1,568.81元、税额203.95元;厦门品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金额26,632.96元、税额3,462.28元;漏中报及误冲销金额共29,686.43元、税额共3,859.24元。
2、印花税问题:
(1)子公司2020年12月10日与福建鑫志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合同金额57,50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
(2)子公司2020年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8份借款合同,合同金额合计66,072,970.00元,未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
(3)子公司2018年至2020年期间与郑双凤、吴思棋、陈培枝等33个人签订46份购销合同7,470,185.50元,未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3.契税问题:
子公司2019年12月与厦门福寿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同安区大同城东工业区厂房及配套建筑物,原申报成交价格28,685,904.79元并已缴纳契税;经主管税务机关2020年纳税评估调增成交价格7,444,792.37元,未缴纳契税。
4.房产税问题:
子公司取得厦门福寿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同安区大同城东工业区的厂房及配套建筑物的所有权并于2020年1月交付使用。经检查核实,上述房产的房产原值为42,540,450.92元,分别是购入房产价36,130,697.16元、契税1,083,920.91元、税费分摊5,325,832.85元。子公司于2020年11月起将其中一厂房(产权证编号:厦地房证第同00001902号)出租给漳浦鑫宇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建筑面积1,907.52平方米,出租部份房产原值4,516,460.82元。子公司自用部分申报缴纳从价计征房产税时计算房产原值错误,导致漏缴部分从价计征房产税。
5.企业所得税问题:
(1)2017年至2020年期间,子公司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未申报收入(含税)共12,954,732.13元(其中:2017年81,652.00 元 、 2018 年 2,900,598.20 元 、 2019 年 4,696,066.20 元 、 2020 年5,276,415.73元),相应不含税收入应并入对应年度营业收入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子公司2019年12月向厦门福寿实业有限公司购入的位于同安区大同城东工业区厂房及配套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原值为42,540,450.93元,折旧年限20年,净残值5%,自2020年1月起可扣除2020年累计折旧2,020,671.42元,已税前扣除295,575.05元,仍可税前扣除1,725,096.37元。
(二)处理决定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五、六、十九、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的规定,追缴子公司增值税合计1,583,958.55元。
2、地方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2005 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闽政[1994]13号)第一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问题的批复>》(厦府办[2002]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的规定,追缴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8,140.21元;追缴子公司教育费附加合计47,518.71元;追缴子公司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1,679.18元。
3、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七条的规定,追缴子公司印花税合计22,794.70元。
4、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皙行条例》第一、二、三、四、五、八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第七条的规定,追缴子公司2020年契税223,343.77元。
5、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二、三、七、八条的规定,追缴子公司2020年房产税合计97,106.24元。
6、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五、六、八、十一、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六十条的规定,子公司2018年应补企业所得税640,745.00元;2019年应补企业所得税1,022,382.58元;2020年应补企业所得税696,965.22元。
7、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子公司上述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公司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
2、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
3、子公司自2020年末已停止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的行为,且之后不存在个人银行账户收款的情况,相应货款总计12,954,732.13元已于2022年4月27日归还子公司,具体事项及披露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2-041)。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子公司已经完成税款及滞纳金的补缴。
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前期已按照与税务稽查局初步沟通的结果将涉及以前年度收入12,954,732.13元、相关税费4,064,184.15元,以及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予以追溯调整,总计增加202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7,402,131.65元,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2022-027)。本次税务处理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公司将在考虑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基础上,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6、公司日后将杜绝上述违法违规事项的发生,此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其他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就本次事件
所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公司将以此为戒,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查,及时整改,执行并加强公司业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厦门中构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7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