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全国  >  陇上税语:首家公告!敦化市福兴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留抵退税有误被罚

陇上税语:首家公告!敦化市福兴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留抵退税有误被罚

首家公告!因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留抵退税有误被罚

陇上税语  2022-08-12 07:58 发表于甘肃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延州二税稽罚【2022】2 号)

收到日期:2022 年 8 月 1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7 月 27 日

作出主体: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罚款)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敦化市福兴粮油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21 日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公司对李志民涉案事件涉及的被盗豆饼粉未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导致公司 2022 年 4 月 14 日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涉及的应退税额金额有误,税务局将公司由此造成的少申报税款 563,603.81 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其中增值税偷税 532,819.54 元(含骗取留抵退税 65,342.8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 30,784.27 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公司所偷税款65,342.80 元处 1 倍罚款 65,342.80 元,对所偷税款 498,261.01 元

处0.6 倍罚款 298,956.60 元,共计罚款364,299.40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的金额不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进行调查,接受税务部门的处罚决定及整改意见并缴纳罚款。今后公司将加强财务及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严格做好风控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延州二税稽罚【2022】2 号)

敦化市福兴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8 月 11 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