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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浙江东海长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发票,收税务处理决定书

12-03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挂牌公司接受虚开发票,收税务处理决定书

陇上税语  2022-12-02 09:11 发表于甘肃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甬税稽一处〔2022〕426 号)

收到日期:2022 年 11 月 30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12 月 28 日

作出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理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浙江东海长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取得浙江兆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235份,共计金额23,244,618.81 元,税额 3,951,585.19 元,价税合计 27,196,204 元。上述发票已被对方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进项税额已在同期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导致少缴增值税3,951,585.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6,610.96元,教育费附加118,547.56 元、地方教育附加 79,031.70 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3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9 年第 38 号)第三条之规定,应追缴增值税3,951,585.19 元,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和 11 月 26 日已补缴增值税3,951,585.19 元。

2、根据2011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号)之规定,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276,610.96元,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已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76,610.96 元。

3、根据2011年修订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 号,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48 号、2011 年国务院令第588 号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及《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 号)第二条之规定,应追缴教育费附加 118,547.56 元、地方教育附79,031.70 元,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已补缴教育费附加118,547.56元、地方教育附加 79,031.70 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

2、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税务处理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税务处理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税务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税法进行学习,加强对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甬税稽一处〔2022〕426 号)》

浙江东海长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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