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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提醒!请转发单位财税经办人员,放下手中发票,本月不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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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提醒!请转发单位财税经办人员,放下手中发票,本月不要认证!

来源:税务网

日期:2019.3.25

        本提醒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

        1、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税乎网提醒,上面提及的“当期可抵扣进项税”指的是自2019年4月1日起认证的、稽核比对的各类发票。也就是说,开票日期是2019年4月1日前的发票,如果在2019年4月及以后月末勾选或稽核,在符合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之下,都可以享受10%加计抵减政策。

        有同学会问:我4月勾选原16%、10%税率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税乎网明确,没有问题的,只要没有超过360天。

         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税乎网提醒:上文中提及的增量留抵比较基础是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如果你在3月大量认证,将导致3月基数变大,可能导致未来月份无增量留抵,也就无法申请享受期末留抵退税了。

       上面提醒的两点都是基于发票不过期的情况,企业需要基于本身的信息进行判断,税乎网不承担本提醒的任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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