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第二条提醒:不动产分期未抵扣完的进项处理
来源:税乎网
日期:2019.3.2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句话,根据字面的理解,应是在2019年4月及以后时间都可以拉回来抵扣。但税乎网提醒您,为防止理解的误差,小心起见,基于进项税留抵无结转年限失效的规定,建议所有企业都尽量在4月所属期一次拉回来抵扣。